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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规范基金财务管理,统一征缴托收凭证和收款收据,统一票据领用和核销手续;并严格按照《会计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各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对历年滚存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和参保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等进行清理,并将清理情况及时上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各县要尽快把历年滚存结余基金全额上解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由各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组织欠费追缴工作,并于2009年12月底前将欠费追缴情况上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建立我市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制度。储备金的使用管理待自治区出台办法后从其规定,并按规定上解自治区级储备金。当我市出现重大工伤事故,市工伤保险基金和储备金不足支付时,由市人民政府先行垫付,经上报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核定后,再从自治区级储备金中予以调剂拨付。

  实行市级统筹后,各县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出现缺口时,缺口部分原则上由市工伤保险基金给以调剂解决,但必须与各县完成工伤保险年度目标任务挂钩。对各县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考核和基金缺口调剂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加强基金核算和内部监控。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按不相容业务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原则,规范基金会计基础工作,维护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真实、准确、合法、完整,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二)基金征缴

  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核定参保单位的缴费基数和费率标准。参保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本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工资低于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工伤保险费率按我市《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南劳社字〔2004〕33号)有关规定执行。

  每年各县工伤保险扩面征缴等目标任务,由我市按照自治区下达的目标任务,结合实际分解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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