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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府办〔2009〕2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南宁市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为了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进一步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09〕40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在我市建立政策体系法制化、工作程序规范化、业务标准统一化,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相结合,抗风险能力强的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

  二、工作目标

  从2009年9月30日起,在我市建立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制度。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统收统支,由市级统一使用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统一规范工伤保险经办程序。实现工伤保险业务和管理制度全市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核定缴费基数和费率标准、统一基金财务账户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建立业务管理制度、统一业务流程和业务管理信息系统。

  三、统筹办法

  (一)基金管理

  调整原市、县基金预决算编制方式,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统一组织编制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

  调整工伤保险基金核算和管理模式,由市、县两级核算和管理改为市级统一核算和管理。各县工伤保险基金统一纳入市财政专户管理,县级财政部门不再保留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设立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用于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各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当月征收的工伤保险费存入县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征收的工伤保险费全额上解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当月25日前转入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实际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并经市财政部门同意后,拨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再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核拨到各县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各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按上年度月平均支出额预留2个月的工伤保险待遇周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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