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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十一)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岗位津贴按比例发给。病假2个月以内的按100%发给;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至6个月以内,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9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发给100%;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70%,满10年及以上的发给80%。

  (十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婚、丧、产、寒暑假期间岗位津贴照发。

  (十三)请事假连续或累计15天及以上者,停发一个月岗位津贴。

  (十四)工作人员受记大过处分且在处分期的,其岗位津贴按90%发给;受降职处分的,按降职后的职务发给岗位津贴;受撤职处分的,从撤职的下月起按重新确定岗位的岗位津贴标准发给。

  (十五)工作人员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其岗位津贴按90%发给;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按重新明确的职务发给岗位津贴;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其岗位津贴按80%发给;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其岗位津贴2年内按70%发给。

  离退休人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其生活补贴按90%发给;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其生活补贴按80%发给;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其生活补贴2年内按70%发给。

  (十六)工作人员被判缓刑,缓刑期满重新安排工作的,其岗位津贴按重新安排岗位的岗位津贴标准发给。

  (十七)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受立案审查尚未有结论的,其岗位津贴或生活补贴暂不发给。待有结论后,再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国家“管理以县为主、经费省级统筹、中央适当支持”的政策规定,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南宁市所辖县(区)财政要优先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市财政要强化责任,加强管理。

  (二)要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三)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帐核算。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具体发放方式按各级工资管理制度、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工资财政统一发放的地方,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工资管理规定程序审批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在学校主管部门按照工资管理规定程序报同级人事部门审批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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