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单位要认真落实中央厉行节约和北京市关于精简会议、压缩会期的精神,提高会议质量。到定点场所召开会议应以三星(含三星级)以下饭店为主,会议用餐以自助餐为主,尽量不安排住宿。不准以开会之名赠送礼品,不准借机大吃大喝、游山玩水,不准组织高消费娱乐活动等。
(二)各单位财务部门要严格会议费报销制度。建立健全内部会议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程序。要严格按规定审核报销会议费,不准列支与会议无关的费用,严格控制会议数量,降低会议费开支。
第十一条 内部会议场所的管理
(一)单位所属的宾馆、饭店、招待所等具备承接会议能力的会议场所(以下简称“内部会议场所”),在公开招标中未纳入政府采购会议定点场所范围的,只可承接本系统的会议。
(二)单位内部会议场所会议费价格,由各内部会议场所按照成本核定的原则,在不高于同等级政府采购价格或市场平均价格基础上自行确定。
(三)各单位在内部会议场所召开会议,资金自行结算,报销会议费时可以不使用“会议费结算明细单”。但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检查时,须提供能够证明该会议场所为内部会议场所的依据。
(四)单位内部会议场所如果在公开招标中确定为政府采购会议定点场所,也可以作为内部会议场所承接本系统会议,管理同本条第二款、第三款。
第十二条 定点会议场所的监督管理
(一)单位到定点会议场所开会,如发现定点会议场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待会议或不按政府采购承诺提供服务、结算会议费,不提供“会议费结算明细单”,提供虚假发票等情况的,都可以通过网络或书面向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反映情况。
(二)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对定点会议场所的管理, 对定点会议场所履行协议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各单位是预算支出的责任主体,要切实担负起控制和管理会议费的责任,自觉降低会议费支出。如出现虚报冒领会议费等违规行为,将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会议费管理系统,加强会议费网上管理和监督,为各单位搭建良好的服务环境。并按《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适时对会议费支出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同时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强化对单位会议费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的全方位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