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预〔2009〕2181号)
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精简会议的有关规定,进一步降低行政成本,近期,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精简会议的有关规定,进一步降低行政成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召开的会议,均适用于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会议,也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各种培训。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拨款,预算外资金、其他由市财政局拨付的资金,以及财政性结余资金。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本着实事求是、厉行节约、充分挖掘本单位资源的原则合理安排会议费,尽量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或使用本单位内部会议场所等内部资源召开会议。不具备上述条件而确需召开的会议,须到政府采购定点会议场所召开。
第四条 会议的分类
一类会议: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检委召开的全市性工作大会及全委会。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大会和全会。按照有关要求承办的全国性工作会议。全市性会议,以及面向公众或公共服务的其他专业会和培训会等。
二类会议:单位内部会议和培训,以及为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在本市范围内召开的各类小规模会议。
第五条 会议费项目支出预算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