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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再担保公司必须建立与完善风险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制度要求开展再担保业务和计提再担保风险准备金。为保证再担保公司一定的代偿能力,再担保风险准备金主要来源于:1、按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入经营成本;2、按不超过当年再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计入经营成本;3、在税后利润中按不低于2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再担保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再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
  第二十六条 再担保资金担保项目发生代偿,再担保公司应首先用其提取的风险准备金抵补,不足部分用再担保资金补偿,经市财政局审核认定后属于补偿范围的给予资金补助,最高补偿比例不超过6%当年再担保代偿率。其余部分由以后年度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弥补。当年再担保代偿率超过3%时应暂停再担保业务,进行内部整顿,完善风险控制措施后再开展业务。
  第二十七条 再担保资金担保项目发生担保代偿,合作担保机构取得代位求偿权后,再担保公司应督促和协助合作担保机构积极制定追偿措施并实施有效追偿。追偿债权所得资金属于再担保公司的,应首先用于归还再担保资金;其次属于风险准备金抵补的,归还风险准备金;属于归还财政补偿资金的部分,单独记账作为以后年度市财政风险补偿的资金来源。追偿债权所得抵债资产按合法程序公开处置,及时变现,并按原代偿资金渠道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八条 每年七月底前,再担保公司汇总上年度代偿赔偿情况,向市财政局提出代偿补偿申请并附如下相关资料:
  (一)代偿项目基本信息;
  (二)银行或其他合法债权人代偿通知单;
  (三)担保机构代偿款拨付凭证;
  (四)再担保公司代偿赔偿审核及审批意见;
  (五)再担保公司代偿赔偿款拨付凭证;
  (六)项目追偿情况报告;
  (七)再担保公司上年度财务报表及财务审计报告;
  (八)市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市财政局依照本办法要求对再担保公司的代偿补偿申请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确定上年度财政应补偿的担保代偿金额,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九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代偿,市财政一律不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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