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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再担保公司在为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时,一般采用比例再担保方式。
  如再担保公司采用一般责任再担保或其他保证方式时,应依据担保机构的实际需要、政策导向以及控制风险程度,核定适当的限率或限额标准,确定再担保保证责任,并事先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再担保责任
  一般情况下,再担保公司所承担的再担保保证责任为担保机构担保余额超过担保本金3倍以上部分,但不应超过《再担保协议》规定的再担保放大比例。
  第十二条 再担保保证比例
  再担保公司应根据政策导向、自身风险控制能力和代偿补偿能力合理确定保证责任比例。
  本着利益共享、责任共担原则,再担保公司所承担的再担保保证责任比例不超过实际担保额的50%。
  第十三条 再担保保费费率
  为体现再担保的政策扶持性质,再担保公司执行优惠的保费费率政策。再担保公司将参照担保机构年担保费率、再担保调节费率(1-让利比率)和实际承担的再担保保证责任比例确定年再担保费率。一般情况下年再担保费率不超过担保机构年担保费率30%。
  年再担保费率 = 担保机构年担保费率×再担保调节费率×再担保保证责任比例。
  让利比率依据担保机构信用等级和担保业务政策导向程度来确定,再担保公司确定让利比例标准后须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 再担保的程序

  第十四条 再担保的申请
  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担保机构,可向再担保机构提出再担保申请。担保机构向再担保公司申请再担保时,应填写《再担保申请书》,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担保机构的法人证书;
  (二)经行业管理部门或再担保公司认可的、具有担保机构信用评级资质的信用中介机构的信用评级证明;
  (三)由再担保公司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最近二个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四)三名具有三年(含)以上担保或金融领域从业经验的专职人员任职高级管理岗位的证明;
  (五)再担保公司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再担保的审核与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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