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愿意以反担保方式对信用担保承担相应责任;
(五)具备完善与行之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各项制度规范,近两年和近期三个月代偿率不超过3%;
(六)财务管理规范且各项重要财务指标均在再担保公司可接收的范围内,并须由再担保公司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七)至少拥有三名具有三年(含)以上担保或金融领域从业经验的专职人员任职管理岗位;
(八)在承保时,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1、对单一企业的累计担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担保本金或净资产(取高值)的10%,特殊情况须事先向再担保公司备案,
2、年度平均担保额度(年度新增担保额与新增担保笔数之比)原则上不超过800万元,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照《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1]77号)计提各项风险准备金和使用闲置资金;
(九)年度担保余额不低于担保本金的3倍,且不超过担保本金的10倍,有再担保保证情况下,年度担保余额与担保本金之比可适当增加,但不应超过有关再担保合同规定的放大比例;
(十)按季向再担保公司报送经营信息和财务信息,按月向再担保公司报送被担保企业财务信息,接受再担保公司的业务跟踪检查。
第九条 再担保责任的免除
在履行再担保保证责任期间,如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再担保公司将免于承担再担保保证责任,并视情节严重程度有权决定是否暂停或终止再担保协议:
(一)不属于再担保保证责任范围和保证条件的担保项目发生代偿;
(二)担保机构严重违反内部操作规程造成的代偿;
(三)担保机构严重违反决策程序造成的代偿;
(四)由于担保机构内部道德风险导致的代偿;
(五)担保机构故意隐瞒或报送虚假信息发生的代偿;
(六)由于担保机构侵害被担保企业合法权益导致企业不能按期履行偿还义务所造成的代偿;
(七)担保机构与被担保企业互负债务,达成以代偿方式抵偿担保机构所负债务的合意而发生的代偿;
(八)由于担保受益人(债权金融机构)严重违反操作规程或(和)道德风险导致的逾期贷款;
(九)担保机构当期代偿率超过6%。
第三章 再担保的方式、责任及再担保费的收取
第十条 再担保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