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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主要为本市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
  第七条 再担保的范围
  再担保公司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担保机构的以下担保业务提供再担保:
  (一)企业银行贷款担保;
  (二)企业融资租赁担保;
  (三)企业信托计划担保;
  (四)企业债券担保;
  (五)企业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担保;
  (六)企业银行票据担保。
  再担保公司超出上述范围提供再担保的,须报市财政局批准。
  担保机构下列担保业务不属于再担保保证范围:
  (一)企业民间借贷担保;
  (二)企业非生产经营性质融资担保;
  (三)以置房、购车及消费为目的个人贷款担保;
  (四)从事房地产、娱乐、投资以及高污染、高能耗等国家及本市限制发展行业企业或项目的担保。
  第八条 再担保的保证条件
  申请再担保支持的担保机构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市信用担保协会备案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独立法人实体;
  (二)实收资本(其中货币资金不少于80%)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开展担保业务时间不少于二年;
  (三)担保机构和其主要经营者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信用,申请再担保前须经行业管理部门或再担保公司认可的、具有担保机构信用评级资质的信用中介机构进行信用评级,信用等级原则上应达到BBB(含)以上且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四)年度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占总体担保业务比重不应低于50%,收取的担保费原则上不应超过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50%,且服务的中小企业应满足如下条件:
  1、必须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独立法人实体,
  2、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的规定),
  3、在经营和履行义务方面无不良信用记录,
  4、具有完善、规范和行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5、申请担保目的明确且与其实际信用能力和自有资金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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