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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八)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复印件。个人银行账户存折应为本区县财政部门指定的补贴资金兑付代理银行开设的个人储蓄存款结算账户存折。
  第十六条 在2008年9月27日至2009年8月23日期间提前报废黄标车的车主,若已领取北京市黄标车淘汰鼓励性补助,并购买了新车,且未享受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以及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的,需提交上述第二项至第八项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交《北京市实施国家汽车以旧换新补领差额资金申请表》(见附录12)、《提前报废黄标车补助资金审批表》(附录13)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的差额部分资金。
  未领取北京市黄标车淘汰鼓励性补助的,若符合政策要求,可直接申领国家以旧换新黄标车补助或北京市黄标车淘汰补助。
  第十七条 各区县联合服务窗口办理汽车以旧换新业务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审核相关信息,留存复印件(委托书原件)并在《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或《老旧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现联合服务窗口各部门使用的公章。
  (一)报废黄标车辆,由商务、环保、财政部门依次审核。如符合条件的,各部门在《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财政部门于审核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划拨至以车主名义开立的开户银行账户(单位)或车主所属区县财政部门规定的发放代理银行的车主本人个人储蓄存款结算账户;如不符合条件的,商务部门向申领人做出解释并退还证件。
  (二)报废老旧汽车,由商务、财政部门依次审核。如符合条件的,各部门在《老旧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财政部门于审核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划拨至以车主名义开立的开户银行账户(单位)或车主所属区县财政部门规定的发放代理银行的车主本人个人储蓄存款结算账户;如不符合条件的,商务部门向申领人做出解释并退还证件。
  (三)补领国家补贴差额的报废黄标车,由商务、财政部门依次审核。如符合条件的,各部门在《北京市实施国家汽车以旧换新补领差额申请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财政部门于审核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划拨至以车主名义开立的开户银行账户(单位)或车主所属区县财政部门规定的发放代理银行的车主本人个人储蓄存款结算账户;如不符合条件的,商务部门向申领人做出解释并退还证件。
  第十八条 财政部、商务部2009年第20号公告规定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申请和发放,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车主应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并填写《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
  第十九条 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财政供养车辆,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期间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报废并换购新车,凡符合规定的可申请享受国家汽车以旧换新补助政策,由一级预算单位集中汇总后持相关手续到单位所在地区(县)联合办公窗口申领补助。
  第二十条 信息管理系统启用前,采取纸质表格审核方式,开展补贴资金的审核发放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支付补贴资金:
  (一)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新车已享受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的;
  (二)报废汽车的车主名称与换购新车车主名称不一致的;
  (三)老旧车辆未按规定报废拆解,或未新购车辆的;
  (四)2009年6月1日前,中央、市和区县党政机关及财政供养单位的车辆报废并换购新车的;
  (五)申请补贴资金材料不全,且经告知后仍不能补充齐全的;
  (六)采取欺骗、瞒报等不正当手段套取补贴资金的;
  (七)车主逾期提出补贴资金申请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符合享受补贴资金的。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对各区县财政补贴资金支付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各区(县)财政局负责对本区县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也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并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市财政局将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汽车以旧换新相关部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科学安排,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到购买人手中。
  第二十四条 各区县商务部门负责填报本区县的《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发放统计表》(见附表)、《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统计表》(见附表),每周一向北京市黄标车淘汰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2日前上报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委。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严禁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发生,否则将追回或停止拨付补贴资金。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委负责解释。

  附件:1.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略)
  2.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范围及标准(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略)
  3.北京市黄标车淘汰鼓励性补助标准
  4.国家汽车以旧换新中报废老旧汽车补贴标准(略)
  5.国家汽车以旧换新中报废黄标车补贴标准(略)
  6.北京市黄标车淘汰与国家以旧换新黄标车政策补贴差额表
  7.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
  8.“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
  9.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10.车主委托书(个人及单位)
  11.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审批发放流程图(略)
  12.北京市汽车以旧换新补领差额资金申请表
  13.提前报废黄标车补助资金审批表
  14.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发放统计表
  15.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统计表
  16.各区县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发放代理银行表

  二○○九年八月十日

  附件3:
  北京市黄标车淘汰鼓励性补助标准
  (2008年9月27日至2009年6月30日)

 

2004年及以后

2002-2003年

2000-2001年

1998-1999年

1996-1997年

1994-1995年

1993年及以前

大客车

25000

23000

21000

18000

14000

9000

-

重货车

15000

14000

13000

10000

7000

5000

-

中型客、货车

10000

9000

8000

6000

4000

3000

2000

小型客车

9000

8000

7000

5000

3500

2000

1000

微客货、轻货车

6000

5000

4000

3000

2000

1000

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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