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经一〔2009〕1886号)
各区(县)财政局、环保部门、商务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改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以及财政部等部委联合制发的《关于印发
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员会联合制定的《关于做好实施国家汽车以旧换新与本市黄标车淘汰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京环发[2009]2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北京市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环保局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改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以及财政部等部委联合制发的《关于印发
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员会联合制定的《关于做好实施国家汽车以旧换新与本市黄标车淘汰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京环发[2009]219号)等文件精神,为更好的贯彻实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以旧换新是指按本办法要求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行为。
“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老旧汽车、“黄标车”和新车均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市财政从一般预算中安排。补贴资金专用于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期间用于执行国家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对车主给予的财政补贴资金;
二是2008年9月27日至2009年5月31日期间,对符合北京市黄标车淘汰补助政策且报废原有车辆并换购新车,但未领取北京市黄标车淘汰补助资金的车主,用于对选择执行国家汽车以旧换新黄标车补助标准的车主给予的财政补贴资金;
三是2008年9月27日至2009年8月24日期间,报废并换购新车并已享受北京市黄标车淘汰补助政策,未享受购置税减半征收和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补助(
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见附录2)政策的,车主选择享受国家汽车以旧换新黄标车补助标准,对车主支付的黄标车换新财政补差资金。
第二章 补贴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 在2009年6月1日-2010年5月31日期间,将符合下列条件的我市车籍汽车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我市指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换购新车的(报废汽车的车主名称与换购新车车主名称应一致),均可申请补贴资金:
(一)使用不到8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老旧中型出租载客车;
(二)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
(三)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型载客车(不含出租车);
(四)与《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详见附录1)中规定的使用年限相比,提前报废的各类“黄标车”。
“黄标车”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查询,网站地址:www.vecc-mep.org.cn。
使用年计算的起始和终止日期分别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和注销日期。
第五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车主只能选择申请一种补贴:
(一)既符合第四条第四项、又符合第四条第一至第三项规定条件之一的;
(二)既符合第四条第三项或第四项,又符合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车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公告(
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条件的。
第六条 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新车已享受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的,不再享受补贴。
第七条 2008年9月27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国家汽车以旧换新黄标车补助政策与北京市黄标车淘汰补助政策同时执行。对符合北京市黄标车淘汰补助政策且同时符合国家汽车以旧换新黄标车补助政策的车主,车主自行选择享受其中一项补助政策,不能同时享受两个补贴政策。2010年1月1日起,北京市黄标车淘汰补助政策终止。2010年1月1日至5月31日,国家汽车以旧换新相关政策继续执行。
第三章 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
第八条 符合第四条规定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一)报废老旧汽车补助标准:对车主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6000元,具体补助标准见附录4。
(二)报废“黄标车”的车主,可按规定自行选择补助政策,补助标准如下:
1.选择享受国家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的,给予车主每辆补贴人民币3000-6000元,具体补助标准见附录5;
2.选择享受北京市黄标车淘汰补助政策的,给予车主每辆补贴人民币500-25000元,具体补助标准见附录3;
3、在2008年9月27日至2009年8月24日期间,已享受北京市黄标车淘汰补助政策,未享受购置税减半征收和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补助(
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政策,报废原的车辆并换购新车的,车主补齐手续后,可申请黄标车换新财政差额补贴,具体补助标准见附录6。
第四章 补贴资金拨付及清算
第九条 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对符合国家以旧换新政策兑付条件的车主,给予的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由财政部负担。2008年9月27日至2009年5月31日期间,对未领取北京市黄标车补助资金的车主,按国家汽车以旧换新黄标车补助标准给予的财政补贴资金以及对已领取北京市黄标车淘汰补助资金的车主给予的黄标车换新财政补差资金由市财政局负担。
第十条 补贴资金由各区县财政部门先行垫付,市财政局据实按季度对区县财政拨付补贴资金。每季度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由市财政局根据各区县上一季度实际兑付情况,对各区县财政局下达补贴资金预算指标。
第十一条 补贴资金兑付工作结束后,各区县财政局汇总本区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于2010年6月30日前报市财政局进行审核清算。
第十二条 区县财政部门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确定本区县对个人车主的补贴资金兑付代理银行。补贴资金由区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
第五章 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及兑付
第十三条 申请补贴资金的车主应将老旧汽车、“黄标车”交售给我市符合规定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车辆报废回收有关信息,向车主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见附录9),并自收到车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联等交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向车主交付《机动车注销证明》。车主在购买新车时应取得新车购车发票等证明、凭据。
第十四条 办理汽车以旧换新业务地点是各区县黄标车淘汰和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汽车以旧换新业务由商务、财政、环保等部门参加。
商务部门负责审核《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有效性以及车主提交的《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等有关材料,核对信息管理系统中报废车辆回收有关信息,录入申请、补贴信息,汇总数据等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联合服务窗口各项工作,查验报废车辆是否属于“黄标车”。
财政部门对车辆是否属于申领补贴范围、补贴标准等情况进行复核,并对符合要求的车主拨付补贴资金。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我市车籍老旧汽车、“黄标车”车主,应在2009年8月24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到所在地区黄标车淘汰和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申请补贴资金,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录7或《老旧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报表》见附录8;
(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新车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五)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车主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单位组织机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代办需提交代办人、车主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及车主委托书,见附录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