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发展社会慈善公益各项事业,建立完善慈善事业发展机制。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推动、法律规范、政策引导、社会参与、慈善组织实施”的慈善事业发展机制,制定加快我市慈善事业发展的意见。要加强慈善组织建设,各县区要抓紧成立慈善组织,推动乡镇(街道)及社区慈善组织发展;要加强慈善义工队伍建设,规范义工的服务活动;要完善和落实慈善社会募捐和捐赠税收优惠等政策,依法加强全市社会募捐活动的管理,建立覆盖各领域的慈善捐赠站(点)和数据统计、公布制度,广泛开展经常性送温暖、献爱心等社会捐赠活动;要加强慈善宣传,弘扬和传播慈善文化,提倡社会互助理念,提高全社会慈善意识,形成全社会支持、参与慈善事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九)加快规范民政法制建设工作,不断提高民政依法行政水平。要进一步完善民政工作法规,不断建立完备的民政法规体系;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强化依法行政,切实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机制,化解行政纠纷;维护民政法律法规,促进民政工作规范化、法制化建设。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民政工作组织保障机制。加强民政工作,是事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民生,保稳定,促增长”精神的主要途径和有效载体,我们务必要做好民政事业的组织保障工作。
1.切实加强和完善对民政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民政工作,将民政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推进;及时协调解决民政事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为民政事业的发展提供保障。要层层建立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民政工作负总责,经常听取民政工作汇报;要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开展民政方面的调查研究;各县区每年召开有党政主要领导参加的民政工作会议不少于一次并形成会议纪要,政府主要领导每年要参加1-2次民政工作现场办公会,研究解决事关民政事业发展的重点工作和突出问题,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民政事业的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民政干部队伍建设,定期或不定期培训民政干部,不断提高民政干部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特别要重视各级民政领导班子建设,选拔优秀干部充实民政领导班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