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的意见


  (二)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机制,不断提高防灾减灾工作水平。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救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完善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灾害应急管理体制。加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变灾后救助为灾前预防,提升社区综合减灾能力。建立市、县区救灾减灾投入自然增长机制,加强救灾资金监管。健全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制度,建设市、县区救灾物资储备仓库,满足救灾物资储备需要。完善灾民救助制度,规范救灾款物发放。落实各项救助措施,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

  (三)拓展社会福利各项事务工作,不断适应社会发展客观需要。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共同发展的社会福利事业工作机制,整合社会福利服务资源,落实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发展规划;加快制定社会养老工作的指导意见,拓展养老服务渠道,推进居家养老;落实国家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继续深化殡葬改革,加大殡葬宣传,优化殡葬服务,强化殡葬执法;依法依规实施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强化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和教育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救助管理工作网络。

  (四)加强基层村(居)委会建设,持续夯实民主政治建设基础。按照村(居)民自治、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治安良好、文明祥和的要求,加强村(居)委会干部的教育管理和培训,提高依法自治能力;健全和完善村(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规范村(居)务公开内容;规范村(居)委会换届选举,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建立村(居)委会干部考核考评制度,每两年举办一次“十佳村干部、十佳社区工作者”评选活动。加强社区建设,总结推广农村社区建设试点经验。坚持城乡统筹,加大政府对社区建设的投入力度。认真落实《中共南宁市委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整体推进南宁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南发〔2001〕35号)文件精神,落实新建小区配置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服务用房。在市规划局拟定新建商品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服务用房规划设计条件的基础上,由市建委征询市民政局意见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予以落实,并作为土地招拍挂条件公布。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意见书的要求,同步安排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服务用房的建设、验收和交付使用。新建小区竣工后,在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时,市建委应及时与城区政府联系,在城区政府确定具体接收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服务用房的街道办事处后,由市建委监督开发商先行向接收的街道办事处办理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服务用房移交手续。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制度若干规定的通知》(南府办〔2008〕134号)的要求,加强对开发建设单位落实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服务用房的情况进行监管。指导村(居)委会协助政府做好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工作,建立部门和社会组织工作进入村(居)委会的准入机制。建立完善村(居)委会干部生活补贴增长机制,妥善解决离任村(居)委会干部养老待遇。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