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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委负责解释。

  附表:
  区(县)商务主管部门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汇总申报表( 月 日- 月 日)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

 

 

销售企业名称

销货类型

销售数量(台)

销售金额(元)

企业申请补贴金额(元)

商务部门审定补贴金额(元)

退货数量(台)

退回补贴金额(元)

财政部门实际拨付金额(元)

 

电视

 

 

 

    

电脑

 

 

 

  

 

 

洗衣机

 

 

 

    

冰箱

 

 

 

    

空调

 

 

 

    

合计

  

 

  

 

 

 

电视

 

 

 

    

电脑

 

 

 

  

 

 

洗衣机

 

 

 

    

冰箱

 

 

 

    

空调

 

 

 

    

合计

  

 

  

 

 

 

电视

 

 

 

    

电脑

 

 

 

  

 

 

洗衣机

 

 

 

    

冰箱

 

 

 

    

空调

 

 

 

    

合计

  

 

  

 

 

总计

       

商务部门签章:

年     月    日

财政部门签章:

年     月    日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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