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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经一〔2009〕1849号)


各区县财政局、商务部门、有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改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财政部等部委制定的《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财建[2009]298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和规范补贴资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推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改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财政部等部委制定的《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财建[2009]29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财政部门安排的,专项用于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购买人”)交售废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资金,以及在规定时间内从购买人手中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的中标回收企业发生的运费给予一定的补贴资金。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分级负担、定向使用、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方式、对象及补贴产品范围

  第四条 凡在我市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或具有我市户口,在规定时间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购买人,在购买新家电时均可享受家电补贴。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一致。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再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
  第五条 凡在规定时间内从购买人手中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的中标家电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均可享受运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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