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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度城市家庭低收入标准及住房困难标准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度城市家庭低收入标准及住房困难标准的通告(发布日期:2011年2月13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13日)废止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度城市家庭低收入标准及住房困难标准的通告
(南府字〔2009〕10号)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南府发〔2008〕68号)的精神,结合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08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和人均居住水平,现将我市2009年度享受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政策的城市家庭低收入标准及住房困难标准通告如下:

  一、家庭低收入标准:

  (一)廉租住房: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8900元(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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