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
(南府发〔2009〕9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
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市本级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根据清理结果拟定的《南宁市行政许可项目目录》(以下简称《许可目录》)和《南宁市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含确认、登记、备案)目录》(以下简称《非许可审批目录》),已于2009 年8 月11 日经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地方性法规作为设定依据,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性质规定的事项,列入《许可目录》。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文件、国务院部门规章及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南宁市人民政府规章及文件作为设定依据,且符合有关非行政许可审批性质规定的事项,列入《非许可审批目录》。
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文件的规定,未列入《许可目录》、《非许可审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的项目,市、县、城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不得作为行政审批项目管理和实施。
三、此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的内容截至2009 年9 月1 日,之后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新设立的行政许可项目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文件、国务院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南宁市人民政府规章及文件新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南宁市法制办公室审核认定后纳入《许可目录》或者《非许可审批目录》,以便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对新设定或者调整、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由南宁市法制办公室定期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