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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广告审查和备案工作程序的通知

  (四)撤销药品广告行政程序正在执行中的;
  (五)药品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未解除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广告监督管理规定的。
  第九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受理药品广告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广告内容及相关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同时抄送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不合格的,发给《药品广告审查意见通知》(见附件5),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受理药品广告备案申请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给予备案,在《药品广告审查表》上加盖“已备案”印章和药品广告审查专用章,并抄送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符合规定的,填写《药品广告备案意见书》(附件6),交原审批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复核,并抄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十一条 已经批准的药品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药品广告复审通知书》(附件7),通知申请人进行复审: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二)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复审建议的;
  (三)其他需要进行复审的。
  第十二条 本程序由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程序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药品广告申报材料签收单

                 

  兹收到你单位申报的           药品广告申请材料一套,自签收之日起,我局将在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完整性予以审查。
  材料完整并符合法定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发给《药品广告受理意见通知》,签署受理意见;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发给《补正材料通知书》;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发给《药品广告受理意见通知》,签署受理驳回意见。
  请申请人于材料签收5个工作日后及时领取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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