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含《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批准的说明书复印件和实际使用的标签及说明书。
申请人是药品经营企业的,应当提交药品生产企业同意其作为申请人的证明文件原件;代办人代办药品广告申请,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原件和代办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申请非处方药品广告,需提交非处方药品审核登记证书或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申请进口药品广告的,应当提供进口药品代理机构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广告中涉及药品商品名称、注册商标、专利等内容的,应当提交有效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药品广告审查表》应使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广告审批系统企业端软件制作打印。
提供本条规定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需加盖证件持有单位的原印章。
第六条 申请药品广告备案,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药品广告审查表》复印件;
(二)批准的药品说明书复印件;
(三)电视和广播广告需提交与通过审查的内容相一致的光盘、录音带或者其他介质载体。
提供本条规定的材料的复印件,需加盖证件持有单位原印章。
第七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药品广告或备案申请后,发给《药品广告申报材料签收单》(见附件1)。自材料签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或经补正后齐全并符合法定要求的,发给《药品广告受理意见通知》(见附件2),或《药品广告备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发给《补正材料通知书》(见附件4),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材料签收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受理相关药品广告申请,发给《药品广告受理意见通知》,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一)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被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广告批准文号的,1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申请;
(二)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被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受理审查中发现的,1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申请;
(三)提供虚假材料通过药品广告审查,被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撤销广告批准文号的,3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