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广告审查和备案工作程序的通知
(鲁食药监发〔2009〕16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药品广告审查和备案工作程序》已经省局局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附件:⒈药品广告申报材料签收单
⒉药品广告受理意见通知
⒊药品广告备案受理通知书
⒋补正材料通知书
⒌药品广告审查意见通知
⒍药品广告备案意见书
⒎药品广告复审通知书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山东省药品广告审查和备案工作程序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广告申请、审查和备案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的药品和代理的进口药品申请发布广告、省外药品广告申请备案以及药品广告审查备案工作,应当遵守本程序。
第三条 药品广告的申请人必须是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企业作为申请人的,必须征得药品生产企业的同意。进口药品广告的申请人,必须是驻山东省的该进口药品的代理机构。
药品广告申请、省外药品广告备案可以委托代办人办理。
第四条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省药品发布广告的审查和省外药品广告的备案工作。
发布药品广告或备案,应当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第五条 申请发布药品广告,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药品广告审查表》、与发布内容相一致的广告样稿(样片、样带)及其电子文件;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