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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理顺市与城区权责关系的意见


  (五)关于财权关系。

  在科学合理界定市与城区事权范围的基础上,规范市与城区的支出责任;按照事权和财力相匹配的原则,合理界定并规范市与城区收入划分,实行规范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市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城区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市对城区的转移支付制度,以促进城市建设及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四、进一步理顺市与城区权责关系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成效。

  各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组织和领导责任,把进一步理顺市与城区的权责关系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积极稳妥地推进;对理顺市与城区的权责关系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和各部门协调不一致的职能问题,要及时协调裁定。各市直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使职能调整、权力下放、工作移交相互衔接,防止出现职能缺位,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自治区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理顺市与城区权责关系工作,并加强指导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二)结合实际,稳妥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各市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城市管理水平等情况,依据本《意见》精神,从实际出发作出决定,对城区具备条件接收事权的,要不折不扣的把事权下放给城区管理;对城区暂不具备条件接收事权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分步实施,逐步到位;不管哪种情况,都应以理顺市与城区权责关系、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务必取得实效。

  (三)切实更新观念,完善城区功能。

  各市直部门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增强全局意识、改革意识和服务意识;城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适应工作变化,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要强化城区的基础地位,切实解决好条块分割、权力高度集中的问题。在发挥城市整体功能的同时,完善城区功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城区的积极性,促进城市各项事业全面发展。

  (四)密切配合,协调推进。

  各市机构编制部门对需要调整的职能、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问题要及时指导和协调,确保机构编制能够适应开展正常工作需要;政府法制部门要认真研究有关法律、法规问题,并进行合法性把关,依法推进;行政监察部门要加强实施工作行政监察,对违纪、违规行为及时查实,严肃处理。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互相沟通和协调,推进城市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创新。

  进一步理顺市与城区权责关系工作于2010年上半年前完成。工作任务完成后,各市要认真总结经验,建立长效机制,促进城市管理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城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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