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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理顺市与城区权责关系的意见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环卫事业的规划和发展,负责对各城区环卫工作的检查、指导、督办,负责城市垃圾(包括建筑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及其市场准入审批,负责城市垃圾处置场的建设和管理,开展环卫科研与监测管理。城区政府及其所属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环境卫生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负责辖区内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和垃圾收集、运输工作等环节具体作业,负责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果皮箱等环卫设施建设和日常管理,具体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辖区内建筑垃圾的清运管理,组织开展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及专项整治。环境保护管理权限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执行。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制定政策、规划部署、指导协调、检查监督等,并负责重大案件的查处和跨城区重大行动的组织协调。市级行政执法部门主要做好监督指导,重要执法活动统筹协调、复议等工作,承担特殊区域、重大活动保障和重大案件的查处。城区政府根据市政府的决策和部署,主要履行执行职责,承担具体执法事项;搞好所辖区域的市场秩序、市容环境、社会治安和公共服务等工作。按照及时、有利的原则,一般性事项由城区行政执法部门直接处置,事后向市级有关部门备案。实行自治区以下垂直管理的驻城区机构要积极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三)关于社会管理。

  教育管理:各市中等职业教育和高(完)中(包括社会力量举办的高中)由市政府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和企业办、民办学校(初中以下教育含民办短期培训学校)以及办学审批,学校建设、教育管理、安全管理、办学水平评估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申报及收费监督管理等工作,由城区政府负责。教育费附加由市政府统筹安排支出,以平衡全市的教育事业发展;城区的城市教育费附加由城区征收,由市政府按规定比例提取用于职业教育,其余按规定使用。

  公共卫生管理:在确保卫生疾病控制统一领导的前提下,将农村卫生、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城区内公共卫生服务等管理权限下放给城区政府管理。社区卫生服务站、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监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监管,城区内小饮食店、小食品销售店、小食品加工厂、小理发美容店、小旅店和城区管辖的各类学校、幼儿园、农村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管理由城区负责。城区政府设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由城区负责;生猪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定点屠宰的其他动物的屠宰活动监督管理,由城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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