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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理顺市与城区权责关系的意见

  --责权利相统一。适度调整市直主管部门的管理幅度和管理范围,能够实行以块为主的管理权限,原则上下放给城区,使城区事权与责任、利益基本一致,充分调动城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精简、统一、效能。在不突破现有机构编制总量、不增加财政负担的前提下,按管理权限划转,合理调整市与城区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三、进一步理顺市与城区权责关系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经济管理。

  投资项目:属城区政府投资项目的,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外,由城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属企业投资项目的,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市级以上(含市级)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需要市级以上(含市级)平衡建设或者经营条件的项目、跨城区的项目以及涉及进口设备免税、国产设备抵税的项目外,由城区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由城区管理的项目中涉及自治区专项收费且原属于市级收入由市级征收的,下放城区负责征收管理。

  物价管理:城区明确有负责价格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区所属各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收费许可证年审管理,商业、餐饮、娱乐行业明码标价和对价格欺诈等行为的监督管理,以及城区内农村自来水厂供水定价权等职责,由城区具体负责。

  农业和林业管理:城区内的木材经营(加工)项目审批等职责,由城区负责(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除外);除重点项目外,国家、自治区、市级涉农项目资金由市拨付到城区,由市主管部门监督城区按要求组织实施。农业机械修理资格审批职责,城区明确有负责农业机械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城区负责。

  (二)关于城市建设和管理。

  城市建设管理:市政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控制外的企业改革土地处置、建筑及房地产管理、征地拆迁等有关管理权限依法下放城区政府行使。市政府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骨干工程和较大规模的旧城改造开发;城区内的旧房改造、小区开发工程、乡镇建设由城区政府组织实施,相应的审批权和管理权由城区行使。城市规划区外的镇、乡、村规划管理由城区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市政管理:市政府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干管道与市级道路、桥梁、照明和主次干道的给排水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维修、管理;城区政府负责城区级道路、桥梁、排水、照明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维修、管理,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市直主管部门保留市级城市广场的管理、维护权限,其他广场由所在城区负责管理、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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