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必须做到监控有效。矿井瓦斯远程监测监控系统的中心站、分站、传感器等设备要齐全,安装设置要符合规定要求,系统运作不间断,不漏报;瓦斯传感器必须按期调校,其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要准确,监控中心能适时反映监控场所瓦斯的真实状态;当瓦斯超限时,能够及时切断工作场所的电源,迫使停止采掘等生产活动。同时,要加强瓦斯人工检测,严禁人工瓦斯检查存在空班漏检。
4、必须强化盲巷和采空区的瓦斯管理。矿井要严格落实盲巷恢复和瓦斯超限地点瓦斯排放制度,瓦斯排放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由矿井总工程师现场负责指挥,救护队负责实施,坚决杜绝违章排放。存在瓦斯和火并存情况的矿井,要加大采空区瓦斯和火的监测监控力度,严格落实采空区的综合防灭火措施和瓦斯抽放措施,严禁瓦斯超限和存在煤层自然发火现象作业。
二、严格落实老空水害防治措施
1、加大老空水害的排查力度。煤矿企业要认真排查分析本矿井井田内的废弃老窑、古空区、采空区及积水情况,定期收集、调查、核对相邻矿井开采资料。在采掘工程平面图等有关图纸上,要按规定要求,将本矿井各煤层积水区、可疑积水区的范围、积水量、标高等情况和矿井界外100m范围内的相邻矿井采掘工程及积水区情况等内容,准确、详细标绘,标明探水线和警戒线。
2、严格落实防治措施。在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古空、老空、老窑或邻近矿井边界等区域施工时,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原则,按规定编制探放水设计,落实责任和措施,严格按批准设计要求,采用符合规定的物探、化探或钻探等方法,查明施工区域四周、上下方积水情况,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坚决做到不安全、不施工。凡受井巷、古空、老空、老窑或相邻矿井积水威胁的作业地点,未进行探放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资料不清的区域,不得进行采掘作业。矿井探放水时,必须撤出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所有无关人员;有突水预兆时,必须立即撤出井下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所有人员。矿井探、放水工程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地测、技术、安监、施工单位等有关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评价。对相邻矿井采空区与本矿井相透,无法留设防水安全隔离煤(岩)柱的,本矿井必须在矿井内部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