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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实施意见

  4、无视安全监管监察,拒不停产整顿、明停暗采或经整顿验收不合格的;

  5、年生产能力9万吨的(含9万吨);

  6、2009年底前乡镇煤矿隶属关系未上划市县属的;

  7、存在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经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

  8、不同采矿权人,其被许可的采矿范围在垂直方向上相互重叠且影响安全生产的,只保留一个矿井,其他关闭;

  9、在大型煤炭矿区范围内开采的;

  10、开采煤炭资源为资料不清、情况不明的老矿残留煤或边角煤的;

  11、资源枯竭的矿井,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一律予以关闭;

  12、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井,未履行相关核准手续和安全“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审批程序、违规越权核准,未重新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组织生产的;

  13、擅自在自然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重要水源地、重要设施等区域内开采的;

  14、国家和省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

  15、地方政府规定应予关闭的。

  四、加强和规范煤炭资源整合

  各单位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安委办《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07〕7号)的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制订本地区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初审,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煤炭资源整合方案应包括煤炭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开采技术条件、资源整合的目标、整合后关闭和保留矿井名单、数量及基本情况(资源储量、井田面积、矿井规模等内容)。

  (一)煤炭资源整合必须是合法矿井对有开采价值的资源进行整合,已关闭或者属于上述15种关闭范围的矿井原则上不得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经省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确有开采价值的资源经重新规划后可纳入整合。

  (二)纳入资源整合的矿井必须按照先关闭后整合、一证一矿(井)和资源、储量、生产能力、服务年限相匹配原则进行。矿井必须依法取得(变更)采矿权,并按照煤矿建设项目相关核准手续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核批准程序管理。

  (三)煤炭资源整合后的矿井规模不得低于15万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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