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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实施意见


  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主要任务:依法取缔无证开采,严厉打击超层越界等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对超层越界拒不退回的煤矿;关闭事故多发频发,安全隐患严重、不具备整改条件的煤矿;限期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煤矿;清理纠正违规越权核准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新建、改扩建煤矿项目。

  三、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重点

  (一)煤矿整顿重点:

  凡存在下列重大安全隐患之一的煤矿;

  1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2 、瓦斯超限作业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7、超层越界开采的;

  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1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15、 发现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16、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二)煤矿关闭的重点: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

  1、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

  2、不符合经批准的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的;

  3、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擅自从事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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