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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政办发〔2009〕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四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

四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18号)精神,设立四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由原冶金煤炭建材行办划入的煤炭行业管理职责。根据市编委《关于成立四平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通知》(四编〔2005〕9号),加挂四平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牌子。

  (三)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四)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起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拟定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由市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四)承担由市管理的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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