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十三)依法征收土地、矿产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定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定收益分配制度;参与管理国家和省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管理省和市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及其他资金并监督使用。
(十四)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制定、实施全市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负责国土资源科技项目审查和推荐工作;开展土地和矿产资源保护和管理方面的对外合作与交流;组织和实施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调和处理机关日常政务、事务工作;负责机关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有关文件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调研、督查、信息、保密、机关保卫、印信、接待及机关办公设备管理工作。
(二)法规监察科
组织起草有关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拟定相关政策;承担局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相关工作;负责对国土资源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指导;负责受理、办理、复查复核信访事项;负责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咨询;负责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和裁决的受理、调查;协助有关处室办理听证事务;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行政审批办公室
根据国家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管理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审核、上报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四)调控和监测科
开展全市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我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市经济运行及相关改革研究;组织国土资源重大课题调研;承担综合统计和局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承担有关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协调和组织有关综合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