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免费享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四)在城区或城关镇可享受就业服务、就业培训待遇。
(五)可以在本市申请考取规定车型的驾照。
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
第六条 居民居住证与本市户口的区别
居民居住证与本市居民的户口本,在生活和就业方面没有区别。两者主要在证件期限上有所不同,本市户口是永久性的,而居住证是有期限的,最长不超过3年。居住证有效期满,持有人需要续签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到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续签手续。
第七条 居民居住证持有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应及时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申领居民居住证;
(二)遇到查验居民居住证时,应主动出示,不得回避;
(三)不得伪造和使用伪造的居民居住证。
第八条 居民居住证的核发程序
凡在居住地申请办理居民居住证的外来人员,由本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居住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居住地派出所负责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办理,也可由户口协管员上门服务予以办理。
第九条 居民居住证的服务和管理
(一)公安机关负责居民居住证的制作、发放及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民政、建设、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有关服务和管理工作。
(二)居民居住证实行审验制度。居民居住证持有人在居民居住证到期前,应主动到居住地派出所进行审验或重新办理,经审验合格签批后居民居住证方继续有效。超过审验期限或审验不合格的,发证机关应向本人提示或告知,督促或协助其重新办理居民居住证。
(三)居民居住证持有人离开居住地一年以上的,应主动到发证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返回后要继续长期居住的,应重新申领居民居住证。不主动办理手续的,发证机关应向本人提示或告知,督促其重新办理居民居住证。
第十条 持有居民居住证的人员,可以为随同来本市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申领居民居住证,并享有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