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居民居住证服务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政发〔200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四平市居民居住证服务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四平市居民居住证服务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人口服务管理机制,维护社会秩序,加快城市化进程,保障外地来本市居住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民居住证实施范围
本办法适用范围:公主岭市、梨树县、伊通满族自治县、双辽市、铁东区、铁西区。
第三条 居民居住证申领条件
(一)居民居住证是外来人员在本市居住的合法有效证件,用以证明流动人口的暂住身份和合法居留情况。
(二)凡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包括租住)、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流动人口,可到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居民居住证。
(三)申领居民居住证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原居住地户口簿、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育龄妇女持婚育证明(18-49周岁),近期一寸彩色照片2张。
第四条 居民居住证的有效期限
居民居住证有效期分一年、二年、三年,可根据本人意愿,自愿选择有效期限。满期后需要继续居住的,应重新申领或复查,该证从申领或复查之日起有效。
第五条 居民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待遇
持有居民居住证人员同城区和城关镇居民一样,享受下列待遇。
(一)可以申请子女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由教育行政部门、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按规定就近安排到具备相应接收条件的学校就读。对四平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其子女可自愿择校就读。
(二)符合参保条件的,可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