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同意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收费立项的函
(京财综〔2009〕322号)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申请设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收费项目的函》(京卫财字[2009]2号)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的通知》(财综[2008]7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3295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你局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所属各级医学会在疫苗受种者或监护人、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存在争议并申请技术鉴定时,收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一级收费项目名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收费”(收费编码:139014)下设二级收费项目名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费编码:139014001)。
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要求,对应第103类“非税收入”第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第47项“卫生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第50目“其他缴入国库的卫生行政事业性收费”(科目编码为 103044750),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履行职能的需要统筹安排。
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由申请鉴定方预缴。经鉴定属于一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统筹安排;属于二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不属于异常反应的,由提出鉴定的申请方承担。
三、经鉴定属于一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由市(区县)医学会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凭同级医学会开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书》和卫生主管部门处理意见,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鉴定费退库手续。
四、请你局及各级医学会持此函及市发展改革委收费标准批准文件,到同级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已纳入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的单位,按照非税改革有关规定,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增加非税收入项目和使用非税票据手续,未纳入非税收缴改革范围的单位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取。
五、各级医学会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文件等向社会公布,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