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全市推行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赣市府办发〔2009〕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规范农村丧葬行为,从根本上治理乱埋乱葬现象,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对于改善生态环境,加快我市新农村建设步伐,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根据《赣州市科学文明的殡葬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要求,现就在全市推行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的重要性
近几年来,我市在殡葬管理工作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非法占用耕地乱建墓地、乱埋滥葬骨灰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积极推行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通过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引导广大群众用先进的殡葬理念、文明的殡葬方式取代封建的丧葬习俗,形成良好的乡风村容,为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保证。各地、各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落实措施,确保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取得实效,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实施范围
在全市所有农村,全面推行节约用地、不占耕地的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有条件的农村也可提倡建设骨灰存放堂(塔)。
三、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不毁林、不占用耕地的原则。农村公益性墓地,应选择荒山、瘠地,避开“三沿六区”(即铁路、公路、主要河流沿线和规划建设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水源农田保护区、居民居住区)进行规划和建设,不得毁林和占用耕地。
(二)坚持因地制宜、便于管理的原则。对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要进行合理布局,可以以村落、村小组为单位兴建;人口集中的地方,可以几个村落、小组联合兴建;人口相对分散的,可以几个村联建或以乡(镇)为单位兴建。
(三)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的原则。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应当广泛征求村民对墓地选址、墓地管理和资金筹措等有关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的意见,尊重农民的意愿。以村或村落、小组为单位兴建的,应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以几个村落、小组或几个村联建的,应召开联村村民代表会议;以乡(镇)为单位兴建的,应召开乡镇人民代表会议。对会议所决定事项,应以村规民约或乡(镇)人民代表会议决议的形式公布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