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试行)》的通知
(赣市府发〔2009〕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赣州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三日
赣州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试行)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核必须坚持“先审核后公开”、“谁公开谁审核、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协调和监督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保密工作部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监察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责任追究;其他各行政机关负责依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核。
第四条 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必须加强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并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总责。各行政机关必须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分管领导、职能科室、具体工作人员并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五条 各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已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并仍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