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通知
(赣市府发〔2009〕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赣州市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赣州市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
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赣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指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赣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第四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以教育为主、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部门和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行政机关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