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加强用地扶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中优先安排服务业发展用地,优先保障普通型住宅用地的供给。中心城区根据规划迁出或关闭工业企业退出的土地优先用于发展服务业。城市规划应统筹布置物流园区(配送中心)及相关配套设施并优先保障物流项目用地,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能归类于工矿仓储类用地的审批、供地方式和价格均参照工业用地给予优惠。城市建设新居住区内,规划确定的商业,服务设施用地,不得任意调整使用用途。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工业土地的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但用于商住用途的除外。
(十九)加大招商力度。鼓励项目开发,每开发一个50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项目(以编制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专家评议通过,进入全市服务业项目库为准),由项目所在地财政奖励项目开发单位5000元,待项目招商成功后(以实际进资为准)再奖励5万元。以生产性服务业和高端服务业为重点,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每年在市外举办一次服务业专题招商活动。
五、优化发展环境
(二十)注重品牌培育。对品牌企业在技术改造,科研立项等方面予以优先扶持,简化对进出口业务的审核,提供便利条件。对省级以上品牌企业给予金融信贷扶持,开展以专利、商标、品牌等知识产权无形资产为担保的信贷服务。对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的服务业企业和获得省知名商号、省级名牌产品、省级著名商标的服务业企业,由市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二十一)强化人才保障。鼓励建立服务人才培养基地,加快引进和培养信息技术、国际贸易、物流管理、旅游服务、服务外包等现代服务业人才和复合型人才。在人才引进上,每引进一名副高职称以上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1周年以上),由受益财政奖励引进单位1万元;如在企业连续工作3周年以上,可连续奖励3年。
(二十二)推进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服务业从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险体系。促进服务业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加快推进服务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工作。
六、强化保障措施
(二十三)完善工作机构。加强市现代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作为常设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各县(市、区)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不断完善服务业工作组织网络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