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赣市府发〔2009〕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2009年6月25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促进赣州市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国务院《
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省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若干政策意见。
一、加强规划引导
(一)加快发展服务业,是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由之路。各地、各单位要把发展服务业与发展工业、农业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来看待,采取有力措施,推进服务业快速发展。
(二)各职能部门要根据《赣州市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结合本部门、本行业的实际,制定我市服务业重点领域发展规划和实施细则。
二、降低准入门槛
(三)各类服务业企业登记注册时,除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外,不得设置前置性审批事项。
(四)逐步放宽教育、文化、广播电视、医疗卫生、体育等能够实行市场化经营领域的市场准入。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服务领域,都向社会资本开放,鼓励各类投资主体进入。
(五)除药品、食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行业实行“一店一证”外,连锁经营的一般性服务企业实行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经营审批手续,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可凭加盖总部印章的批准文件复印件申请办理登记和核准经营范围手续。
三、发展重点领域
(六)大力发展新型商贸业。鼓励引进国内外大型商业集团公司在我市开设大型超市,扶持建设多功能的赣州粮食城。建设一批布局合理、设施先进、功能完备、交易规范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支持农资超市和农家店建设,积极培育一批大型涉农商贸企业集团,促进工业品下乡和农副产品销售。新建的四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大型超市(营业面积达8000平方米以上),自经营之日起三年内由受益财政给予当年实际缴纳营业税税额和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10%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