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外窗生产许可工作的通知
(赣市府发〔2009〕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鉴于我市在执行建筑外窗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中,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建筑企业自行在建筑施工现场加工制作建筑外窗的行为是否要经许可产生了不同理解,导致一些建筑施工企业在此事项上产生了认识误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建筑行业的实际,现对进一步规范我市的建筑外窗生产许可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及经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的66类继续保留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国家质监总局2007年第174号公告),任何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生产建筑外窗,都须经过依法许可后方可生产。据此,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承包范围内自行加工制作建筑外窗,必须取得许可;建筑施工企业委托他人加工制作建筑外窗,受委托人也必须取得许可。
二、结合我市目前建筑外窗生产许可实际,在本通知下发后至2009年年底前,全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外窗生产许可事项的宣传教育力度,使广大建筑外窗生产者及建筑施工企业普遍知晓相关法律规定和许可目录。在此期间发现此类违法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以教育为主,并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整改,暂不予处罚。但在2010年1月1日之后,违法行为人仍不纠正违法行为或有新的违法行为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查处。
三、在本通知下发后至2009年年底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根据省政府赣府发[2009]10号文件精神,对已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的建筑外窗生产许可事项,进一步做好许可工作,让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能及时提出建筑外窗生产许可申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本着高效便民原则,加快建筑外窗生产许可证的办理速度,并尽可能做到适当减免申请人的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