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公信力
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规定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实施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样品并不得收取检验费用及其他任何费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执行
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确立的各项制度给予经费保障,对增强食品检验能力、提高执法队伍的专业技术水平等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各监管职能部门要严格依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坚决杜绝监管部门通过实施食品安全监管向管理相对人违法收取费用的现象;对通过实施食品安全监管违法收取费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四、以贯彻实施
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为契机,扎实做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
目前,食品安全问题仍然比较突出,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反映强烈。为切实解决我国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国务院已做出部署,用两年左右时间,在全国集中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贯彻实施
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为契机,下大决心、花大力气,从严格落实
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各项制度入手,加强监督和诚信建设,系统、有序地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的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要负总责,加强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抓好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逐级落实整顿工作任务和责任。各监管职能部门要按照要求,继续做好违法添加非食品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生产和进出口、食品流通、餐饮消费、禽畜屠宰和保健食品等的集中整顿。要通过集中整顿,使食品安全监管各环节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标准更加完善,食品行业自律显著加强,食品安全水平明显提高,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