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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的通知


  二、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

  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责任,以及县级以上各级卫生、农业、畜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具体职责,明确了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各级政府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协调本级卫生、农业、畜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既要避免职责交叉,又要防止监管空白,确保监管工作统一、协调、有效。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履行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各级政府要统一组织、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措施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要统筹规划,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食品检验资源等的整合、共享;要建立并执行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督促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履职,严肃查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各监管职能部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据各自职责,严格执行各项食品安全法律制度,采取有力措施,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肃查处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建立健全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统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明确、细化各监管环节的衔接措施,保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整体性和有效性;对不履行沟通协作责任、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后果的监管部门,要依法严肃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各监管职能部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积极履行部门间的信息通报等责任,加强主动沟通和相互协作,努力实现各监管环节的无缝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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