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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银行业机构在我市金融服务盲区设立机构网点优惠奖励办法》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银行业机构在我市金融服务盲区设立机构网点优惠奖励办法》的通知
(赣市府办发〔2009〕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鼓励银行业机构在我市金融服务盲区设立机构网点优惠奖励办法》已经2009年7月31日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二日

鼓励银行业机构在我市金融服务盲区
设立机构网点优惠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着力解决我市12个乡镇金融服务不充分的问题,促进银行业机构在金融服务盲区增设机构网点,特制定本优惠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辖内各银行业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金融服务盲区是:上犹县平富乡;龙南县桃江乡;全南县金龙镇;安远县新龙乡、蔡坊乡、塘村乡;寻乌县水源乡、项山乡、丹溪乡、龙廷乡;会昌县永隆乡、庄埠乡。

  第四条 本办法优惠措施旨在市县政府权限范围内的优惠,奖励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安排。市财政奖励资金从农村金融风险补偿基金中列支。

第二章 优惠奖励条件

  第五条 县、乡(镇)政府有设立银行机构意向,并由县政府向市金融服务办专题报告并抄送赣州银监分局。

  第六条 在乡镇金融服务盲区设立支行、营业所(分理处)、信用社(分社)、储蓄所(储蓄专柜)、24小时自助服务设施。

第三章 优惠奖励措施

  第七条 对设立银行机构网点所涉及的建设用地、行政审批等相关费用,在权限范围内给予最大限度的优惠或减免。

  第八条 县、乡(镇)财政性存款优先向新设机构网点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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