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推荐药品现代物流试点企业的通知
(鲁食药监市〔2009〕208号 2009年10月19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促进我省药品服务业发展,优化药品流通结构、推动药品流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增强药品流通服务功能,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按照省政府促进服务业发展成员单位会议精神,结合省局《关于促进药品服务业加快发展规划》,组织推荐我省实施药品现代物流发展企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试点原则
发展药品现代物流,是企业扩大经营规模、拓展市场竞争空间的需要,也是提高管理水平、降低经营成本,提高配送能力的必然要求,发展药品现代物流业投资较大,技术要求较高。因此,本次试点坚持规模优先、企业自愿、政策扶持的原则,推荐积极性高、经营规模较大、质量管理规范、区位优势明显的企业参加现代物流试点。
二、试点企业条件
(一)2008年销售额(以纳税申报表为准)5亿元以上;
(二)2008年以来无经营假劣药品违法行为;
(三)严格实施《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四)具有40亩以上自主物流建设用地、10000平方米以上的物流仓库。
三、扶持政策
对药品现代物流试点的企业,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定期进行业务指导,依法依规帮助解决企业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并采取以下优惠政策给予扶持。
(一)优先支持增加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疫苗等经营范围;
(二)优先批准为第三方药品现代物流试点企业;
(三)优先支持建设区域性药品物流配送中心;
(四)优先推荐为省服务业发展重点企业;
(五)优先推荐为基本药物招标配送企业。
四、试点企业确定
(一)企业根据试点企业条件自愿申报。填写《山东省药品现代物流试点企业申请表》(见附件)及以下材料(一式两份)报市局,经市局推荐并签署推荐意见后,于2009年11月10日前报省局药品市场监督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