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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意见


  (五)强化药品流通监管。一是严把药品批发企业开办标准,严格《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对达不到法定条件和要求的,依法收回《药品经营许可证》。结合《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推进药品现代物流和农村药品配送的发展。二是进一步完善药品营销人员登记备案制度。加强药品购销票据管理。三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药品批发企业,重点查处无证经营、挂靠经营、走票、超方式、超范围经营和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行为;对药品零售企业,重点解决出租出借柜台、超范围、超方式经营等问题。对不能统一配送的连锁企业,要责令退出连锁经营。充分发挥农村药品监管网的作用,集中开展对城市周边农村药品市场的检查。四是严格规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委托非药品物流企业储存配送药品的行为。五是按照国家局《关于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基本药物的监管,确保基本药物质量安全。六是积极配合工商部门,大力整治虚假违法药品广告。对严重违法广告所宣传的药品,坚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其在辖区内的销售。加强对互联网药品交易和药品信息服务的监测,配合省通信管理部门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违法发布药品信息和销售药品的行为。

  (六)强化药品使用监管。一是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加大《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力度,扎实推进药品使用质量规范化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购进、储存和质量管理工作,提高使用药品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二是继续做好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工作,淘汰不具备配制条件、质量不能保证、疗效不确切、安全风险较大和不符合法规要求的品种,规范医疗机构制剂说明书、标签内容。三是加强对医疗机构制剂室的监管,对违反《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要依法严肃查处,直至吊销《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七)强化医疗器械监管。一是严格医疗器械申报资料的审查,继续加强对注册申报资料的真实性的核查。二是按照国家局统一安排部署,加快有源医疗器械、生物材料、组织工程等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工作。三是按照《2009 年全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和信用考核工作通知》要求,加大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特别是高风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要坚持检查频次与检查质量并重的原则,切实规范企业生产行为,确保产品质量。四是按照《山东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其补充规定、《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等文件要求,开展对高风险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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