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林权证没有填写造林时间的栏目问题:
1.可用大写文字填入注记栏;
2.对多人或多方在同一地块造林而且无法分清界限的林权证填入一个代表名字,可将其他人或其他方填入注记栏,同时在档案中记载清楚。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建立组织。各县(市、区)要成立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市、区)林业局,负责五项工作,即:综合指导督导、政策宣传咨询、信访纠纷查处、森林资源调查、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乡镇、村成立领导小组,抽调专职人员组建办公室,制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流程,分步骤实施,落实责任。
(二)分工明确,落实责任。按照“县(市、区)把关定向,乡镇直接参与,村、村民小组具体操作,各部门积极配合”的工作机制,实行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林业部门具体指导。采取工作队员派驻制度,把任务分解到村民小组,责任落实到人。
(三)制定林改方案,履行报批手续。县、乡制定林改工作方案,村组制定以确权为主要内容的实施方案。县(市、区)方案经市林改小组审批后报省林改办备案,乡(镇)经县(市、区)审批后报市备案,村组经乡(镇)审批后报县(市、区)备案。
(四)充分发扬民主,实行集体决策。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吉政发〔2007〕39号)规定,以下三个方案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或全体村民大会的两个“2/3”决策通过。一是制定村或村民小组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二是制定流转林木、林地的招投标方案。三是制定流转林木、林地的资金使用方案。
(五)严格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中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截至目前国家只对重点林区大规模森林面积确定了收费标准。地方林业地块零散,勘测耗时费工,可参照执行。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不得因借机乱收费而变相加重集体、农民负担。
(六)严肃纪律,保持稳定。集体林制度改革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办事,坚决做到“五不准”:不准干部利用部门政策、资金、信息、技术优势参股、入股;不准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转让林木、林地,与民争利;不准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集体山林承包经营或招投标、拍卖、转让经营;不准干部暗箱操作,搞权力承包、垄断承包;不准巧立名目乱收费,增加农民负担。对违法乱纪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要坚决严肃查处。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及时调处纠纷,把问题解决在基层,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