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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十二)关于集体红果山及柳树壕问题。集体的红果山及柳树壕都必须参加林权制度改革。分布比较零散的林地,采取有偿使用流转、承包等形式还林,签订合同,保持林地用途。

  (十三)关于村、村民小组集体林木、林地抵押贷款、还债和已经流转问题。

  1.双方有书面协议且没有争议的,按协议执行,发放林权证书;

  2.双方有书面协议但有争议的,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3.村、村民小组集体林木、林地抵押贷款的,在集体林木、林地没有流转的情况下,经过协商,村、村民小组可以还清本金和利息,抽回抵押的林木、林地。

  (十四)关于集体林树胁地问题。按照《中共四平市委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发〔1997〕20号)实施,当时没有预留树胁地或树胁地预留不足的,此次不再预留和增补。

  (十五)关于村、村民小组和农户改变林地用途问题。被改变用途的林地必须按规定还林,参加林权制度改革。但林地被纳入第二轮土地承包中以耕地分给农户并签订30年合同的,暂不参加林权制度改革,即以1984年第一轮土地承包台账为准,其他均为占用林地。

  (十六)关于承包或有偿转让的集体林地必须按时还林问题。对在林权制度改革中对外承包、转让的林地、宜林地等,如未按合同约定在二年内还林则县(市、区)林业部门要按照《吉林省集体林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监督发包方村或村民小组无偿收回林地使用权,终止承包或转让合同。

  (十七)关于在1997年第二轮土地承包中把国有林地作为耕地分包给农民耕种的不列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承包期满交给国有单位,仍按照1984年第一轮土地台账执行。

  以上相关问题的认定,是对改革试点县的成果推广,各地要参照实施。对于各地其他个案情况,需各地依法研究制定具体措施解决。

  八、方法步骤

  (一)时间安排。按照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部署,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在梨树县进行,时间从2007年11月开始,到2009年5月末完成主体改革任务;其他县(市、区)在2009年4月下旬开始,到2010年年底前全部完成主体改革任务。有条件的县(市、区)在推进主体改革的同时,可以同步开展配套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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