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改革相关问题的认定
(一)关于个人房前屋后造林问题。依据《
吉林省集体林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
六条第三项规定,林木所有权归个人所有,予以确权发证,不参加本次林权制度改革。
(二)关于“四荒拍卖”问题。对于已经参加“四荒拍卖”的林地,在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完成造林任务期限内,对造林成活率不足41%或没有造林的,解除合同,由村或村民小组收回,参加林权制度改革;造林成活率在41%-79%的,按合同约定造林标准执行,限期在一年内进行补植造林,至验收合格确权发证;已经完成造林,保存率达80%以上或林分郁闭度在0.2以上的,予以确权发证。成活率在41%以上的,如合同已到期而未到主伐期的还应续签林地有偿承包合同。
(三)关于农田防护林更新改造问题。2005年以来实施的农田防护林更新改造工程,对于已经完成更新造林,且通过新增成林验收的,按相关法律政策确权,发放林权证书。
(四)关于执有《林权执照》者的林木林地所有权界定问题。1982年以前造林的:
1.有《林权执照》并与县(市、区)林业部门存档登记一致的,按照《林权执照》执行;
2.《林权执照》与实地不符的,以《林权执照》上“四至”和面积贴近实际的部分为准;
3.《林权执照》与存档登记表不符的,以林权存档登记表为准;
4.有《林权执照》,在县(市、区)林业部门没有存档登记及《林权执照》重复颁发或存档重复登记的,可采取协商办法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县(市、区)政府确权,确权后,原政府发放的林权执照依法撤销。对县(市、区)政府确权不服的,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此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对全市范围内的所有林木、林地核(换)发全国统一样式的《林权证书》,同时撤销原来颁发的《林权执照》。
(五)关于“合作造林”问题。1982年以后实施的“合作造林”,依据《
吉林省集体林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
六条第六款规定,对无争议的合作造林,按合同约定,予以发放林权证书;对有争议的合作造林,由县(市、区)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确权,对确权不服的,通过法律程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