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被非法侵占蚕食的集体林地,要加大清收力度,依法收回,一并纳入改革范围。
(三)对权属有争议且暂时难以解决的山林,暂时不纳入本次改革范围。各级政府要强化林权纠纷调处工作,待林权纠纷解决后,再落实经营主体。
四、基本原则
(一)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
(二)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
(三)坚持尊重农民意愿,实行民主决策,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四)坚持依法办事,规范操作,保持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五)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确保改革符合实际。
五、改革任务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以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改革,分为主体改革和配套改革两部分。
(一)主体改革任务。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或其他经营主体,建立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多种经营方式并存的集体林经营制度。
1.对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集体林,通过均山、均林、均股、均利的方式明晰产权,原则上实行无偿分林。具体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家庭承包经营。只要资源条件和经营条件允许,就要在本集体组织成员内部平均分配林地林木,以户为单位划片承包经营或自由组合联户承包经营。
股份合作经营。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可以采取“先分后股”、“先分后联”的方式,将现有集体林地林木按实物或价值量均等分配到人,再实行股份合作经营,落实经营主体。
有偿转让经营。人均集体林面积较少的村,可以对其集体林评估作价,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落实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受让权。有偿转让收益用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剩余部分用于发展林业和集体公益事业。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农民自主决定。
采取家庭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经营的,林地承包期为50年。承包期届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有偿转让经营的,承包期不宜过长,以一个轮伐期为宜,具体期限由农民自主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