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确定评估权重和评估等次
评估权重,以满分100分为基础数,根据各方面所得分,按所占比重换算。市绩效办按年度工作目标评估、跟踪评估、社会评估(对县〈市、区〉的社会评估,市直方面代表与县〈市、区〉方面代表所赋分数各占一半)分别占60%、10%、30%的权重比例,对各项评估结果进行汇总,形成年终绩效评估结果。
年终绩效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原则上,评估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以下同)具备评选优秀等次的资格,80分以上具备评选良好等次的资格,60分以上可评为一般等次,不足60分的为较差等次。各县(市)、区政府按得分情况确定评估结果等次。市政府工作部门评估得分在90分以上的,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照被评估部门20%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其他未确定为优秀等次的部门,按资格条件确定相应等次。年终绩效评估结果,经市政府绩效评估委员会审定,报市委同意后向社会公示。
五、评估结果的运用
依据绩效评估结果,对被评估的各县(市)、区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实行奖优罚劣、行政问责。
(一)与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比例相结合。绩效评估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比例为20%;绩效评估被确定为良好等次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比例为18%;绩效评估被确定为一般等次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比例为16%;绩效评估被确定为较差等次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比例为14%。
(二)与行政奖励相结合。被确定为优秀、良好等次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可作为表彰对象向国家、省及有关部门推荐。
对县(市)、区政府的奖励,可按照本《意见》设立的奖励,按以下标准授予:评估结果为优秀等次且排名第一的,授予特别奖;评估结果为优秀等次且排名第二、第三名的授予优胜奖;评估结果为良好等次以上且排名第四、第五的,授予优秀奖。特别奖奖励10万元,优胜奖奖励5万元,优秀奖奖励3万元。对获得绩效评估优秀等次的市政府工作部门给予一次性奖励,奖金为3万元。奖励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对班子成员以及公务员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部门工作发生重大失误,对全市经济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以及有“一票否决”的项目,可直接降低一个评估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