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共性工作目标(20分)。主要包括:自身建设(主要是党风廉政建设、基础业务建设和职业能力建设)、政务公开、依法行政等。
由市绩效办组织市政府办公室、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市法制办统一制定评估内容和标准,并组织评估。
四、评估方法程序
(一)确定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县(市)、区政府根据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各项重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市绩效办下达的共性工作目标任务,直接形成年度工作目标,并对工作目标进行细化分解量化。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根据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各项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市绩效办下达的共性工作目标任务,结合部门职能,制定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并对工作目标进行细化分解量化,送市绩效办进行初审,由市绩效办统一组织市政府办公室、市人事局、市编办、市发改委、市统计局等部门把关审核后,反馈部门充实修改,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最后报绩效评估委员会确认,统一批复下达。工作目标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进行调整。在实施过程中,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使目标不能实现或涉及全局工作任务变化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目标的,须在10月30日前,报请绩效评估委员会批准后,统一进行调整。
(二)自我评估。被评估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每季度要对绩效评估内容的完成情况,进行一次自我评估,特别是上半年和全年工作结束后,要在自我评估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查找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分别于7月15日及12月下旬,将绩效评估内容和指标的完成情况及评估总结报市绩效办。
(三)跟踪评估。跟踪评估由市绩效办组织或责成有关部门采取实地考察、专项检查和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不定期的跟踪检查。重点是围绕市委、市政府年初确定的重点工作目标进行跟踪评估,必要时可深入基层、深入实地,了解工作进展情况。
(四)年终评估。从2009年12月下旬开始,由市绩效办统一组织对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分别进行考评。按本《意见》规定,对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任务的评比考核,作为政府绩效评估的一部分,在年终评估时统一安排部署,统一组织进行。市绩效办成立考核组,统一对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进行评估。具体程序是:
1.重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评估
由市绩效办组织专门人员,按照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全面评估各项重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具体将采取“听、查、看、访”的形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