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不符合上报标准的突发事件信息转事发地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
(七)前一工作日接报的突发事件信息,由市政府应急办摘编《值班信息》,普报市政府及办公室领导,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通报事涉地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
(八)省政府或市政府领导有明确报送要求的,按领导指示办理。
二、信息核报要求
(一)接到事发地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报送的突发事件信息,经审核,符合有关信息报送要求的,按规定范围报送。接到各地、各部门以电话形式报告的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应完整做好记录,按规定范围报送;同时要求其即报书面信息。
(二)接到新闻单位和其他渠道上报的突发事件信息,由市政府应急办负责迅速向有关部门或事发地政府核实,符合上报标准的,情况核实后,按规定范围报送。
(三)对于情况不够清楚、要素不全的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核实补充内容,按规定范围报送。事件紧急、性质严重的,可边报告、边了解情况,并将后续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有关领导。
三、信息报送方式
(一)工作日白天接报的突发事件信息,由市政府总值班室填制《突发事件信息快报》,按报送范围报市政府相关领导阅示。非紧急的突发事件信息,可按公文运转方式报送。需要报省政府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编制《四平市值班信息》,通过“省政府值班信息管理系统”专网报省政府值班室,普报市政府及办公室领导,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二)工作日夜间和周休日、节假日接报的突发事件信息,请示市政府有关领导后,按要求报送。
(三)如遇到主送的市政府领导出差、出访时,经请示市政府有关领导后,按要求报送。
四、协助处置事件
(一)接到市政府领导对突发事件信息作出的批示或指示后,市政府应急办应迅速传达至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事发地政府,并报送市政府其他有关领导。同时,要与有关地区和部门以及现场指挥机构保持密切联系,掌握动态,及时将重要信息报送市政府有关领导。
(二)需由市政府协调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根据市政府领导指示或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处置建议,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必要时建立信息专项和综合报告制度,编制《值班信息》(特刊)和事件“大事记”,直至事件处置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