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税收返还收入的资金(省共享收入资金、按比例留解的上划中央“两税”收入资金和市共享收入资金)全部留在市财政。
(三)开发区体制收入资金留解。开发区体制收入的资金留解比例,按照基期年(体制收入-上解收入)/体制收入的比重确定为开发区体制收入资金留解比例,由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按留解比例直接划解。
四、激励约束机制
(一)建立市与区(不含开发区)共享收入增收激励机制。以2008年为基数,对于区上划市共享收入达不到上年基期数的,通过结算上解弥补;对于区上划市共享收入比上年增长15-25%部分,市级返还所分享部分的20%;对增长25-35%部分,市级返还所分享部分的50%;对增长35%以上部分,市级全额返还所分享部分。
(二)建立开发区税收收入增量按照企业隶属关系分享的办法。对于开发区税收收入增量部分,按照开发区域内企业隶属关系划分给市、区(开发区),年终通过财政结算处理。
(三)“十一五”期间,建立开发区上划省共享收入优惠政策返还按照企业隶属关系分享的办法。对于开发区所属企业形成省共享收入返还,全部留给开发区;对于区所属企业形成省共享收入返还,区与开发区按6:4比例分享;对于市所属企业形成省共享收入返还,市与开发区按5:5比例分享,年终通过财政结算处理。
(四)建立开发区偿债准备金制度。按照开发区体制收入10%比例提取偿还债务准备金,作为专项上解资金由市财政每年通过专项补助给开发区,专项用于偿还债务支出。
(五)招商引资项目或企业奖励机制。对于市政府招商引资项目或企业,按属地征管原则,坐落在哪个区域,税收就属于哪个区域,重特大招商引资项目或企业,根据“一事一议”原则确定。
五、收支基数确定
根据确保各级财政既得利益原则,对区(开发区)以2008年为基期年,体制调整后区(开发区)减少或增加财力,通过市对区(开发区)体制调整补助或上解。对于区(开发区)基期年收入基数,按照原财政体制剔除非正常收入因素后,确认为收入基数。
六、其他事项
(一)新体制执行中,如遇到国家和省重大财税体制或政策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二)原定对企业的扶持奖励政策,仍按原渠道负责兑现。今后再出台的扶持奖励政策,按“谁定政策、谁负责兑现”的原则办理。对于个别重大项目,经市政府研究后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办理。